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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变化看《发票管理办法》最新修改

创建时间:2023-10-10 11:09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呢?

  更新了《办法》所称的发票的种类

  变化:具体体现在将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问:电子发票?是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不完全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后,电子发票现在也包含了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包括数电专票和数电普票)。

  明确了只有纸质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变化: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那也就是说电子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咯?

  答:说的没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问:可是,电子发票入账归档的时候不还是要打印出来吗,那还不是要盖章?

  答:并不是。

  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五条规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跟你说的恰恰相反。

  将身份验证应用于发票使用

  变化:具体体现在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问:意思是现在开票的时候要进行身份验证?

  答:是的,上述所称的“身份验证”是指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作为基础支撑,为用户提供的统一身份管理和在线身份认证服务的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在智能办税提速方面,推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税务可信身份账户体系便利纳税人多渠道办理业务。

  税务网络可信身份最主要的特点是一地采集,各地互认,一次认证,政务互信。能实现穿透到人的管理,实现从“认盘”到“认人”的转变,强化了实人认证,扩展了“人企”关联管理,为防范身份盗用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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